|
打击盗伐林木犯罪
制裁环境违法行为
2002年12月,被告人西某、阿某、艾某三兄弟在和硕县林业局办理了去乌什塔拉南山砍柴的相关证明,随后分别驾驶东风牌、解放牌141汽车,前往南山砍柴。但到南山后,三被告人发现管理人员不在,乘无人管理,便利用准备好的电锯,分两次共盗伐林木68.734立方,其中两车林木已销往外地,获赃款5100元,三被告人全部挥霍.另有两车林木被有关部门及时查获.
三被告人盗伐林木,破坏了生态环境,触犯了国家刑律.为保护环境,打击盗伐林木犯罪行为,和硕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西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阿某、艾某均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以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