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启用新的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证件的通告》及县人民政府授权,现将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我县从事行政执法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人员,将分别使用新版《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旧式版的《行政执法证》及《执法监督证》一律废止。

二、新版《行政执法证》样式:证件封套由黑色仿羊皮及布料制作,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维、汉文“行政执法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证件内芯为淡蓝色铜板纸,印有“行政执法证、XZZFZ”防伪符号;内芯首页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维、汉文“行政执法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内芯封二载有维、汉文“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范围、执法类别、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及发证日期”等项内容,贴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封三、封四分别印有维、汉文持证须知,并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章。

三、新版《执法监督证》样式:证件封套由棕红色仿羊皮及布料制作,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维、汉文“执法监督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证件内芯为淡红色铜板纸,印有“执法监督证、ZFJDZ”防伪符号;内芯首页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维、汉文“执法监督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字样;内芯封二载有维、汉文“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监督范围、发证机关、证件编号及发证日期”等项内容,贴有持证人照片,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封三、封四分别印有维、汉文字的持证须知,并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大红印章。

四、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统一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对行政执法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员持有的《执法监督证》,由自治州、和硕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

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证件样式与本通告第二项告知的新版《行政执法证》样式一致。

国税、金融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使用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制式行政执法证件的,从其规定。

五、全县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必须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严格按照执法证件载明的执法类别和权限范围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并可向证件核发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举报。

六、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层级监督职能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经出示《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有权当场制止和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包括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出示《执法监督证》或者超越监督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可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特此通告。

 

 

 

                        和硕县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

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