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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农民朋友关于秸秆禁烧、废旧农膜回收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3/18 来源:和硕零距离 [打印]

广大农民朋友们:

近期到了春耕生产的关键时期,为了顺利开展春季农业生产,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空气质量。现告知全县农牧民绝不允许焚烧秸秆及残膜,科学防控农业面源污染从我做起。实现县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残膜

一、农田残膜危害严重

一是对耕地有害。农膜是一种高分子化合物,极难降解,既不受微生物侵蚀,也不能自行分解,其降解周期长达几十年至几百年,降解过程还会溶出有毒物质。将地膜翻入耕地或残留在耕地的农膜若得不到及时回收:将破坏土壤结构,影响耕地质量和土壤的透气性、透水性,降低土壤肥力,削弱耕地抗旱能力。

二是对作物生长不利。农用残膜会影响作物的出苗;影响农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吸收,抑制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降低农作物产量和农产品品质,从而影响农田收入。

三是对农村环境有影响。未清理干净的农用残膜弃于田间地头,遇到大风天气,残膜被吹到田野树梢、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形成白色污染的次生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农田生态环境及乡村人居环境。

四是对空气质量有污染。随意焚烧废旧农膜,产生大量有害烟雾和刺激性气体,严重污染空气,降低空气质量。

五是对家畜有危害。废旧残膜碎片与秸秆、饲料混在一起被牛羊等家畜误食,会引起消化道疾病,甚至死亡。

二、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条款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回收企业,不得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田地膜使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回收企业弃置、掩埋废旧农田地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农田地膜使用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收企业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焚烧废旧农田地膜的,按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要求

对秸秆杂质含量高、难分拣、综合利用成本极高的废旧残膜送到乡镇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填埋,避免二次污染。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