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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原麻黄素场院3栋78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7日 点击数:

方案制定的必要性

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1. 房屋征收部门在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委托咨询性评估、意见征求、入户调查、风险评估、跟踪审计的基础上制定方案。

    三、方案制定的依据

    (一)建设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列项目;

    (二)建设项目符合和硕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三)建设项目符合和硕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建设项目符合和硕县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

    (五)建设项目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纳入和硕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硕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方案补偿费用标准、置换比例、计算方法及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房屋价值补偿、附属物补偿、装修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助和奖励。

计算方法及依据: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区位相应市场平均价格。具体补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规则》评估确定。

(一)住宅类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计算

1.被征收住宅(成套)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经委托新疆精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乌鲁木齐金仕达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咨询性评估,和硕县县城商品住宅均价约为1866/平方米。

2.房屋产权按照11的比例进行置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以下房源:

1)方案一: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玉龙家园(现房)、百合花园(期房)、西丹丽都(现房、期房)、御景华府(期房)、鑫鑫财富综合楼(现房)、浩宇·龙腾居一期(期房)等住宅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提供的房源为电梯房,其中被征收人选择一层的楼层调差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顶层的楼层调差80/平方米,其他无区位调差、楼栋调差、公摊调差。

住宅调换计算方式:以1套房为单位计算,住户置换房屋的方式为11置换,置换面积不得小于认定居住用房面积的80%;被征收人选择调换房屋面积小于认定居住用房面积80%的,不足部分视为被征收人自行放弃。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面积大于征收房屋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866/平方米自行购买;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面积在认定居住用房面积80%-100%的部分,差额部分按1866/平方米予以货币补偿。

2方案二: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浩宇·龙腾居二期以下住宅房源(期房):6号楼,规划建筑面积95.26平方米、100.75平方米,11层,两个单元,一梯两户,电梯房,没有地下室;13号楼,规划建筑面积65平方米,9层,两个单元,一梯四户,电梯房,123层没有地下室,4层以上有地下室;19号楼,规划建筑面积90.06平米、98.37平方米,9层,两个单元,一梯两户,电梯房,没有地下室。

一楼算楼层差价,给住户每平方减免20元,顶楼不算楼层差价。住户选定的安置房由保障性住房公司协助办理房产证,减免契税,其余费用由住户自己承担。

住宅调换计算方式:以1套房为单位计算,住户置换房屋的方式为11置换,置换面积不得小于认定居住用房面积的80%,被征收人所选调换房面积在认定居住用房面积80%-100%的部分,差额部分按1866/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如果住户选定的房屋面积超过原面积,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2100/平方米自行购买。

4.产权调换仅限于成套住宅用房。其他简易用房,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室、底层储藏间、库房、菜窖、出租屋、外置厨房、临建等附属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仅进行货币化评估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前后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

5.住宅类被征收人房屋置换后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标准的,按照人均15平方米标准予以兜底置换。

(二)其他补偿、补助和奖励

1.搬迁补偿:1000/户。

2.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按户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现房的,按600元每户每月补偿,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选择期房的,过渡费发放至交付第一套房屋钥匙的自然月为止。

3.房屋征迁奖励,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1)在本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15个工作日)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起7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奖励10000/户;

2)在本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16-30个工作日(含第30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起7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奖励5000/户。

3)在本征收方案发布之日起31-45个工作日(含第45个工作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签订起7天内完成房屋搬迁交房的,奖励3000/户。

4)在片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集中签约的时间段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予奖励;未按照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酌情扣减奖励金。

(三)困难补助

1.被征收人为低保户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和民政局联合认定,可给予3000/户的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为残疾人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和残联联合认定,对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残疾人,可以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800/户的一次性补助,户籍人口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按最高标准每户补助1次。

3.公告发布前3个月内被征收户发生重大疾病或重大变故的,且能够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经特吾里克镇及社区依据佐证资料认定、公示后,可给予3000/户的一次性补助。

4.同时符合123类情形的,可同时享受。

(四)装修补偿

由评估公司依法依规评估确定。

原文件链接:和硕县原麻黄素场院3栋78套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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