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和硕县三鑫商行对巴州瀚海葡园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生产的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12月2日出具编号为:SC2165001183024573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名称为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的《检验报告》、“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复检须知。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No:SC21650011830245734),对检查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当日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申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父亲的朋友张敬全于2021年9月20日将该批抽检不合格的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赠送给当事人的父亲,共计1件(每件6瓶),当事人将该批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一直放在店里的货架上。至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商行内货架上还有2瓶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未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白兰地的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抽样为买样,每瓶120元,涉案食品货值720元,违法所得480元。
二、违法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 没收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2瓶;
2.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人民币;
3. 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剖析
经调查发现该批次楼兰联带庄园香梨白兰地抽检不合格应该是生产环节的问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立即停止购进该品牌产品,对购进的食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登记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