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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点击数:

    近日,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硕政办发〔2020〕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实施意见》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2号),对建立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作出明确要求,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政发〔2020〕81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实施意见》,确保我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县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街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第二部分工作措施,主要从六个方面予以细化了工作措施。

    1.明确审核范围。主要强调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不纳入审核范围的各种文件类型,使审核范围更加清晰。

    2.确定审核主体。主要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后的实际,对《实施意见》中可以选择确定审核主体的内容做出统一规定:一是明确县司法局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二是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明确为“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使之更加符合“谁制定谁负责”的法治原则。 

    3.规范送审材料。主要是结合审核工作实际需要细化了起草部门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并对特殊情况下简化送审材料做出了规定。

    4.规范审核程序。主要是规定了起草部门先行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机构审核的原则,并对审核的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5.明确了审核内容。结合近年来的审核实践,对容易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事项予以列举,使审核人员在审核文件时更有侧重和遵循,提高效率和质量。

    6.强化审核责任。主要是强调了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对涉及本单位业务的内容负责,同时明确了因不履职导致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三)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信息化建设、突出能力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三、制发《实施意见》的意义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实施意见》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意见》,能有效促进我县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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