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事人 |
立案 日期 |
行政强制措施 |
案件定性及处理决定 |
结案 时间 |
1 |
艾尼· 吾布 |
2021年 12月3日 |
无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3000(叁仟)元; 2. 没收840瓶干红葡萄酒和210瓶干白葡萄酒。 |
2022年 2月7日 |
2 |
王新春 |
2021年 12月15日 |
扣押“郑家坊”牌人参酒1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项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工作,主动发起不合格郑家坊”牌人参酒的召回公告,建立了商品验收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表、做到了索证索票,对购进的“郑家坊”牌人参酒进行了进货查验,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郑家坊”牌人参酒1瓶。 |
2022年 1月15日 |
信息标题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期) | 文件编号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2-02-22 17:00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载体类型 | 电子 |
关键字 | 行政处罚 | 索取号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第一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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