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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政办规〔2020〕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0-05-19 00:00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已废止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270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19日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我县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优化公路路域环境,做好途经我县道路管理工作,切实发挥道路应有作用,保障县域交通旅游环境的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高速公路及国省道管辖路线划定范围

(一)G3012线:榆树沟—和硕路段,K145 000—K246 000,共计108.955公里(其中包含5个匝道,分别为乌什塔拉东立交桥、乌什塔拉西立交桥、曲惠立交桥、塔哈其立交桥、和硕匝道立交桥,合计7.955公里)。

(二)G314线(原S325线):乌什塔拉—和硕路段,K0—K51,共计51公里。

(三)县道6条,共计104.759公里。

(四)乡道38条,共计316.034公里。

二、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范围及要求

(一)公路用地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路肩边坡外延设置公路界桩范围内的部分,无界桩地方原则上在公路坡脚外1米以内。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以公路用地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脚外3.5米起),最小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2.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需要外一律不得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4.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划定并公告。

三、确定审批、备案事项

各乡镇(场)、有关单位凡涉及以下公路施工事项,需报请和硕路政管理局审批、备案: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供电、通信设施、水利和其他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需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五)需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六)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七)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八)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

(九)需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十)确需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

四、建立健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机制

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把好土地规划源头关,共同做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一)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及搭建临时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及新建村镇、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时,应与相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保持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安全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距离的确定,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的意见。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手续时,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控制距离,并会同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到现场划定,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二)经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立案查处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自然资源局不得核发土地产权使用证,住建局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

(三)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予以拆除。

(四)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架设管线、光缆、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要严格把好公路两侧土地规划、审批的源头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不得以罚代批或先建后批。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的公路安全保护负直接责任,凡在公路两侧红线距离内进行违法建设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公路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路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局清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公安局、路政管理局对各种影响通行的障碍物要坚决予以清除,确保公路畅通。

六、加强对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从保证交通畅通、维护行车安全、发挥公路效益的角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单位、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加大公路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文件下载:硕政办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2020.5.26).doc

         硕政办规〔20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2020.5.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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