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规定,结合和硕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和硕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地弓、滚钩、铁夹、排刺、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犬捕、车捕、鹰捕、设置陷阱、设置迷魂阵、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及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违反者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依据本《通告》执行。
八、举报监督电话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0996-5626327
九、禁猎期限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