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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起草说明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9日 点击数:

春季来临干物燥,诱发火灾多发、频发的因素增多,火灾风险隐患急剧攀升,火灾防控压力增大,为有效控制火灾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起草了《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当前随着气温回升,全迎来春季大风天气,这段时期历来是火灾事故的高发期,也是火灾预防工作的重点期,群众生产生活作业频繁,经济活力逐步释放,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密集开工,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加大,另外农民春耕、烧荒等农业活动将陆续展开,稍有不慎极易发生火烧连营事故,甚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群死群伤。为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加精准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大风天气和春、秋季节全县社会面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大风季节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政办发20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本通告。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明确禁火时间为每年31日至531日、91日至1231日。第二部分明确禁火区域为县域内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住宅小区、草场、苇场、林区、集贸市场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及其周边1公里范围内第三部分明确禁火要求,主要包括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和其他易燃可燃物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严禁违章用电和私自拉电线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严禁在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单位:和硕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电话:0996-562626014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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