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是否符合规划 | 违法事实 | 法律依据 | 执法决定 | 执法主体名称 | 日期 | 备注 |
| 1 | 硕自然资罚〔2025〕 5号 |
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非法占地案 | 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 | 是 | 2025年8月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和硕县S305省道以北500米处非法占用土地500.00㎡(折合0.75亩)建设厂房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500.00平方米×100元=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2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