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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烟花爆竹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5-12-02 11:57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675

烟花爆竹非法占地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2日 点击数:

序号 案卷编号 法律依据 执法决定 执法主体名称 日期 备注
1 硕自然资罚〔2025〕
5号
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非法占地案 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 2025年8月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和硕县S305省道以北500米处非法占用土地500.00㎡(折合0.75亩)建设厂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500.00平方米×100元=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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