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948万元)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0-12-22 11:19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扶贫资金 索取号

和硕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948万元)

来源:县财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22日 点击数:

    2020年,上级下达和硕县2021年中央提前告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巴财农[2020]46号)948万元,按照县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对和硕县2021年度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的批复》(硕扶领字[2020]16号),现将有关资金安排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县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对和硕县2021年度中央提前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的批复》文件,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发展资金)948万元进行分配,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的有关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工作安排,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是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防止扶贫资金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三是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和《关于印发〈巴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财农〔2018〕38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
    四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
    六是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事务股)、县扶贫办。
    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参见附件

948.png     
    备注:每个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监督电话:0996--5626603    0996--5626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