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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硕自然资罚(2025) 文件编号 3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5-09-03 19:50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204

硕自然资罚(2025)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03日 点击数:

序号 案卷编号 法律依据 执法决定 执法主体名称 日期 备注
1 硕自然资罚(2025)
3
马某两人非法占地案 马某两人 2025年6月马某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拥军社区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78.35㎡(0.42亩)建房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非法占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即:278.35平方米×100元=27835.00元(大写:贰万柒仟捌佰叁拾伍元整)。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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