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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县自然资源局普法及以案释法制度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5-09-19 12:47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296

和硕县县自然资源局普法及以案释法制度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9月19日 点击数: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执法单位职能作用,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推进和谐执法,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自然资源局相关单位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对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开展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及自然资源局执法工作相关规定。如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一部分释法说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第五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自然资源局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通过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做好记录。

第二部分法治宣传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活动,由各股室负责法治工作的人员具体实施。

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治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其他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条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进行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其他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方式。

第三部分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为引以案释法,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十四条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涉及违法违规整治、行业管理处罚以及土地、矿产、规划执法和矛盾纠纷调解等领域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案件。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讲解执法人员尚未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成功处理重大案件的执法技巧与经验。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四部分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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