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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临时救助政策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5-10-28 19:23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519

和硕县临时救助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8日 点击数:

1.实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2.救助对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

3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②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③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3.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4.严格落实程序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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