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4.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5.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6.救助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城市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11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890元/人/月。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7.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新民发【2021】66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自2024年1月起按照新民发【2024】7号文件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为0元/月、260元/月、850元/月,其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新民发【2021】66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