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硕政办发[2013]13号文件:(1)失去父母或父母一方死亡的,需医院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2)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父母一方两年以上联系不到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3)重度残疾是指一、二级残疾且持有残疾证。(4)患有重大疾病是指由具有二级甲等(或州人民医院)以上资格医院出具的癌症、肿瘤或其它较难治愈的慢性疾病的诊断证明。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硕政函[2022]56号文件,将我县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人/月;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300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