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制度
(一)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我州城市低保工作于1998年在库尔勒市试点。1999年在全州铺开。低保标准为117元/人/月。
2.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均可申请低保。
3.保障形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保障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和硕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7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2006年我州农村低保工作在库尔勒市和博湖县开展试点:2007年农村低保工作在我州全面铺开。
2.保障对象:指常年居住在我州农牧区并有本地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
3.保障形式: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保障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和硕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18元/人/月。
5.分类施保:按照新民发[2022]40号文件,2022年1月开始,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增发35元/人/月生活补助金,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一、二级)人增发58元/人/月生活补助金,且分类施保不能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与发放
1.资格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3.低保金发放方式: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7月1日后,城乡低保金均为社会化发放,即打卡发放。自2024年1月起城乡低保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均为“一卡通”发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家庭。
(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家里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开饭店、商店等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评议符合条件备案后可申请救助)。
二、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按照硕政办发[2013]13号文件:(1)失去父母或父母一方死亡的,需医院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2)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父母一方两年以上联系不到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3)重度残疾是指一、二级残疾且持有残疾证。(4)患有重大疾病是指由具有二级甲等(或州人民医院)以上资格医院出具的癌症、肿瘤或其它较难治愈的慢性疾病的诊断证明。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硕政函[2022]56号文件,将我县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人/月;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300元/人/月。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1、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人群范围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新民发[2024]53号文件,2024年7月1日起,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标准为120元/人/月。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新民发[2024]53号文件,2024年7月1日起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标准为12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供养
1.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3.供养方式: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4.供养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5.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6.救助标准:按照新民发[2025]74号文件,自2025年7月1日起,城市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农村集中供养1100元/人/月;城市分散供养110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890元/人/月。机构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7.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新民发【2021】66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为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自2024年1月起按照新民发【2024】7号文件规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自理、半自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确定为0元/月、260元/月、850元/月,其他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按照新民发【2021】66号文件执行。
五、高龄津贴
1.政策依据:《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党办发【2011】31号)
2、享受人群: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78周岁以上的老人均可申请,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中死亡的,从下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3.和硕县执行标准:
(1)按照硕政函〔2016〕14号文件,78周岁-79周岁50元/人/月;
(2)按照硕政函〔2013〕168号文件,80周岁-89周岁80元/人/月;
(3)按照硕政函〔2013〕168号文件,90周岁-99周岁170元/人/月;
六、临时救助工作
1.实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2.救助对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
(3)不予救助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
①拒绝配合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不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导致无法核实相关真实情况的;
②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③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
④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⑤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⑥因超标准购买(建筑、装修)房屋、购置豪华家具(电器)、购买机动车辆等高档生活消费品、奢侈品和大办婚丧事宜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⑦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3.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急难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对于重大困难事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请县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4.严格落实程序:临时救助应当以家庭或者个人为单位,按照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七、殡葬救助
1.实施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民发〔2025〕44号)。
2.救助对象。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5类惠及对象标准,分别为:
(1)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在自治区内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3)由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4)由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人员。
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纳入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3.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6项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
(2)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三天);
(3)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4)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
(5)遗体清洗;
(6)墓穴挖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4.优化申请及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需向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交逝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名尸体除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户籍在自治区的对象)、死亡证明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群体相关材料、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并签订《惠民殡葬政策申请承诺书》。
(2)初步审核与减免。殡葬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免除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3)联合审核。殡葬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全县信息汇总并分别报至县市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至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收到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反馈给殡葬服务机构。
(4)资金拨付。县市民政局每年年末根据当年实际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及政策变动因素,科学测算下一年度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群规模及所需资金,向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将全年惠民殡葬资金拨付至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根据殡葬服务机构实际服务情况,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支付工作。
5.《关于印发和硕县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硕民发【2012】15号)自2025年10月起废止,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