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巴民发〔2025〕44号)。
2.救助对象。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5类惠及对象标准,分别为:
(1)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2)在自治区内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流浪乞讨人员;
(3)由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无名尸体;
(4)由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5)户籍在自治区且死亡后在自治区区域内殡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的其他未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人员。
已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纳入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3.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以下6项服务内容:
(1)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往返里程20公里以内);
(2)遗体存放(含冷藏,不超过三天);
(3)遗体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装);
(4)骨灰寄存(不超过一年);
(5)遗体清洗;
(6)墓穴挖坑(墓位整体出售情况除外)。
4.优化申请及审核程序。
(1)申请受理。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经办无名尸体的相关单位)需向当地殡葬服务机构提交逝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名尸体除外)、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户籍在自治区的对象)、死亡证明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困难群体相关材料、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相关荣誉证书或证明文件,并签订《惠民殡葬政策申请承诺书》。
(2)初步审核与减免。殡葬服务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免除惠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并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备查。
(3)联合审核。殡葬服务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全县信息汇总并分别报至县市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至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收到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反馈给殡葬服务机构。
(4)资金拨付。县市民政局每年年末根据当年实际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及政策变动因素,科学测算下一年度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人群规模及所需资金,向县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将全年惠民殡葬资金拨付至县市民政局。县市民政局根据殡葬服务机构实际服务情况,每月20日前完成上月惠民殡葬服务费用的支付工作。
5.《关于印发和硕县特殊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硕民发【2012】15号)自2025年10月起废止,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