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标题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十月第四周)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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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5-10-30 18:01 |
| 发布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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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
73448398X/2025-01536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十月第四周)
来源: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30日
点击数:
| 序号 |
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执法决定 |
执法主体名称 |
结案日期 |
票据号 |
备注 |
| 1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47号 |
巴州首汽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
巴州首汽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项中“一般违法程度,第一次被查处,不符合轻微免罚情节的,处 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10-20 |
002480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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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48号 |
徐X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徐X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的罚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罚依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 8000元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捌仟元整(¥8000)的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10-24 |
0025260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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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49号 |
和硕县峰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
和硕县峰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项“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一般违法程度:逾期未审验 3个月以下的,处 500元以下的罚款(按单车罚)”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的,减轻处罚,处 400元罚款” /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10-23 |
0025144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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