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02/28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域内各单位、企业、组织及广大人民群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生态安全屏障,筑牢绿色发展根基,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禁各类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
(一)毁林行为
1.未经批准盗伐、滥伐林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2.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恢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4.在有林地内违规用火、放牧、破坏植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二)毁草行为
1.非法开垦草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第六十五条)4.超载放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三)毁湿行为
1.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截断湿地水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2.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3.向湿地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二、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上述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惩戒,严格依据以下法律条款依法从严查处:
1.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与生态功能;没收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其中毁林行为可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罚款,非法开垦草原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其他林地(商品林地)10亩以上;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破坏湿地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滥伐林木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联合惩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监管规定,将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违法主体终身不得在本辖区内申请涉林草湿项目与审批,强化违法惩戒震慑效应。
三、监督举报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若发现有破坏林地、草原、湿地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举报。
举报电话:0996-5626327
举报地址:和硕县特吾里克镇团结路339号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林草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加大对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草原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28日
关联稿件:

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