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05 来源: [打印]
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智慧,优化城镇土地资源配置,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等文件精神,拟对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和硕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寄送纸质信件的方式提交至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109办公室(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清水河北路380号;邮编841200)。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3日,为期7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
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情况
(一)征税范围。和硕县行政区域内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指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及各类产业聚集园区所在地等。
(二)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现状
1. 县城城区。一等地,总面积18.2454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东至防洪坝、西至国源大道(北经275县道延至吐库二线、南延至北干渠),税额3元/平方米/年;二等地,总面积8.2734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税额2元/平方米/年;三等地,总面积30.7852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东至国源大道、西至清水河农场24团界、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吐库二线铁路以北、水文站以南、东至塔哈其镇界、西至24团界,税额1.5元/平方米/年。
2. 建制镇。一等地,总面积1.8295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塔哈其镇(除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税额1.2元/平方米/年;二等地,总面积0.2789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曲惠镇,税额0.9元/平方米/年。
3. 工矿区。总面积0平方公里,包含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税额0.9元/平方米/年。
二、拟调整范围
(一)县城土地方位。一等地,总面积18.2454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东至防洪坝、西至国源大道(北经275县道延至吐库二线、南延至北干渠),税额3元/平方米/年;二等地,总面积19.9781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和硕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园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金沙滩),税额2元/平方米/年;三等地,总面积241.4127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东至国源大道、西至清水河农场24团界、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吐库二线铁路以北、水文站以南、东至塔哈其镇界、西至和静界,税额1.5元/平方米/年。
(二)建制镇。一等地,总面积1.8295平方公里,为塔哈其镇,除清水河园区以外区域,税额1.2元/平方米/年;二等地,总面积0.2789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曲惠镇,税额0.9元/平方米/年。
(三)工矿区。总面积0平方公里,包含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税额0.9元/平方米/年。
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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