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硕县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成果报告》制定说明
发布时间:2026/09/14 来源: [打印]
为依法规范我县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管理,明晰土地权属,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土地使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硕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摸底调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集体审议等程序,制定《和硕县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成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我县部分国有农用地长期由村集体及农户实际使用,属于历史形成的既定使用状态。由于部分地块存在审批手续不全、权属关系不清等情形,导致土地权属不够明晰,影响了国有农用地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农村集体土地权益的依法保护。开展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依法确认工作,既是依法对既成使用事实予以法律追认、明晰权属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现实要求。为此,制定本《报告》十分必要。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确认行为的性质。本次确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对村集体长期实际使用国有农用地这一既成事实的法律追认和权属明晰,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国有资产的有偿出让或转让。
(二)关于确认依据。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的规定;同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对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农村土地,经核查确认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组织发包,按照“确认+发包”模式进行管理。
四、预期效果
(一)明晰国有农用地权属,依法确认村集体使用国有农用地的使用关系;
(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
(三)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和社会和谐稳定。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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