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5/29 来源: [打印]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公示
填报单位(公章):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执法主体
(全称)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加木斯仁 联系电话 0996-5626327
办公地址 和硕县特吾里克镇文化二街67号 邮编 841200
机构性质 行政机关 管辖地域 和硕县域
主管机关
(全称) 
和硕县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经费来源 财政拨款
机构设立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7.《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8.草原防火条例第五条。
9.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林草领域的相关条款。
行政依据
(三定方案)
硕党办字(2019)35号
中共和硕县委办公室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一条。
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
6.《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1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12.《草原防火条例》第十八条。
13.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林草领域的相关条款。
备注
注:机构性质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权力来源是指法定职权、授权、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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