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和硕县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问题情况:
和硕县三香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料碗”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2025年4月18日对和硕县三香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消毒的餐(饮)具“料碗”进行抽样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编号为:A2250054405301009C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mg/10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235mg/kg,大肠菌群,/50cm²,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和硕县三香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料碗(复用餐饮具),当事人也未申请复检。经查,当事人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料碗(复用餐饮具)供就餐者使用,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抽检不合格。因被抽检批次的(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和硕县三香园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使用的料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