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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印发《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政办发〔2023〕6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2-27 19:54
发布机构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337

关于印发《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27日 点击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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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2266号)精神,大力推广我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次全会、自治党委十一届次全会、县委十三届次全会精神,以深化电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为方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绿色高效、智慧便捷、融合开放的产业发展新生态圈,为和硕县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动能。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支持。着眼于新能源汽车未来发展和我县推广应用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布局、快慢充电结合的方针,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培育良好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

2.坚持统筹推进、示范引领。突出在重点领域、区域及行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率先示范引领,公共服务领城同步推进,加快推动交通领域电动化。

(三)工作目标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到2025年,全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全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的20%左右,其中:全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80%;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0%;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5%。到2035年,全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占汽车新车销售总量比例达50%以上,其中: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用车全面电动化;私人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40%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和具有资质的企业参与充电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满足全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2023年起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各级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接口与新能源用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城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规划建成投运城市公共充换电站,开展加氢站示范建设。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

1.制定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换计划。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汽车更新情况,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更新计划,逐年有序推进。财政、商工交通运输、机关事务部门要协同推进县域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目标实现。(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商工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中心)

2.加快推进公务用车新能源化。在符合公务用车标准和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大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力度,新增及更新一般公务车和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时,除特殊地理环境和用途等因素外,原则上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

3.加大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除特殊环境和用途外,交通部门要逐年增加新能源公交车数量,20232025年全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分别达到50%60%70%80%。全范围内不再新增或更新燃油公交车。(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4.加速专用车辆新能源化。加快推进环卫、园林、市政等城市公共特种车辆及景区用车新能源化,除新能源车无法满足功能要求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车。牵头单位: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局

5.支持更新新能源出租车。鼓励新增或更新的出租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占比,到2025年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6.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推动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加快推进将准驾C证车型驾驶员考试用车替换为新能源汽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

7.引导企业和私人使用新能源汽车。通过采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降低使用环节成本,加大新能源汽车出行便捷支持力度等措施,引导企业日常办公车辆、通勤车辆和私家车等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商工局、财政局)

8.加快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落实国家有关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和废旧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立上下游企业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商工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市监局)

二)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1.加强规划统筹引领。研究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并做好与配套电网建设规划等其他规划的有效衔接。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率先示范,稳步实施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服务领域、县城周边乡镇公共充换电站建设,试点推进加氢站建设。制定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中心、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

2.开展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示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通过自筹资金或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采用租赁模式建设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发改委、财政局

3.加快建设县城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商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4.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对于公交、环卫、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要根据线路运营需求,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占地的快充站和换电站。对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的潜力,结合县城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实现高效互补。积极推广“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发电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财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中心、邮政公司和硕县分公司

5.构建公路快速充电网络。鼓励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或其他社会资本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建设快速充换电站,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快速充电桩,实现全高速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满足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需求。(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发改委)

6.推进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推进新建居住区所有固定停车位的充电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条件,加快制定供配电设施建设或预留标准,并纳入规划条件设置、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在居住区停车场设置充电设施时,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鼓励国有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物业服务等多种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按照临近车位共享和智能有序充电模式,在居住区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服务。要积极开展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居住区建设“示范小区”,满足新能源汽车经济便捷高效充电需要。(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

7.促进旅游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倡导绿色旅游方式,在全各景区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方便游客使用新能源汽车。探索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投资建设“绿色电力+纯电动”共享汽车营地,在用地、供电、通讯等方面给予协调支持。(牵头单位:文旅局;配合单位:发改委、自然资源局、中国移动和硕分公司、中国电信和硕分公司、中国联通和硕分公司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

8.加快充电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智能化水平,积极推广不见面和网上办的一站式充电设施线上办电服务,统一将公用及专用充电设施接入智慧充电服务平台,实现全车辆和充换电设施数据监测,建立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充电信息共享。在集中连片的充电区域安装充电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测,确保发生火灾及时预警。(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商工局、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

三、政策措施

(一)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自治区对不同类型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类补贴,鼓励和引导市场加大充换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发改委)

(二)贯彻执行国家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牵头单位:税务局;配合单位:财政局

(三)加大绿色金融在新能源汽车消费端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配合单位:县域各金融、保险机构

(四)推动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鼓励采用多种方式供地,公交和环卫停车场充换电项目,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营利性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公开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发改委

五)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政策,加强对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修订完善创建节约型机关评价要求。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采取对外错峰开放管理机制,进一步释放停车资源,提升充电便捷性。(牵头单位: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发改委)

六)强化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应急管理局;配合单位: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

(七)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大做强,鼓励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优惠政策,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财政局、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

(八)加大新能源汽车出行便捷性支持力度。探索新能源汽车在城市通行便利措施,研究新能源汽车通行分类管理制度;鼓励在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城市密集区路边、公用停车场、大型商场和超市等区域研究划定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牵头单位:发改委;配合单位:公安局、住建局机关事务中心

四、组织实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重大意义,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勇于创新,优化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生态,打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县城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委、商工局、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中心、国网电力和硕供电公司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推动新能源汽车配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三)压实工作责任。切实承担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上下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机制。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国有企单位要积极响应政府决策,带头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多方主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节能降耗等方面的作用;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版、专题、专用频道,主动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的宣传;充分发挥融媒体平台作用,组织专家解读新能源汽车综合成本优势。通过多种形式的努力共同掀起新能源汽车宣传热潮,为新能源汽车在和硕县推广应用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浓厚氛围。

(五)健全考核机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作为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重要任务。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统筹安排同时,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作为重要降碳措施,纳入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和创建节约型机关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相关链接:《和硕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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