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硕)应急罚〔2023〕8 号 |
处罚名称 |
和硕县沃德宝塑业有限公司案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
违法事实 |
1、企业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项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企业未对受限空间进行辩识,(清洗原材料水池)未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受限空间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 三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和硕县沃德宝塑业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硕县沃德宝塑业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23日 |
结案日期 |
2023年9月23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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