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有关规定,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和硕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硕政规〔2024〕1号)、《和硕县农田防护林“建、管、护”实施细则》(硕政规〔2025〕1号)、《和硕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硕政规〔2025〕2号)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备注 |
1 |
关于印发《和硕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硕政规〔2024〕1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2 |
关于印发《和硕县农田防护林“建、管、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
硕政规〔2025〕1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3 |
关于印发《和硕县高标准农田(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硕政规〔2025〕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关于废止《和硕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三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