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首太和硕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MADAXHBP04
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乡直属工业园区经六路
巴州生态环境局和硕县分局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新材料园区红山已建成500平方米用于存储炸药的库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6日对首太和硕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6年5月6日对该单位董事长刘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该单位董事长刘志于2026年5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晓鹏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 该单位董事长刘志于2026年5月6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该单位职工,且取得该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该单位董事长刘志于2026年5月6日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用于证实你单位首太和硕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库建设项目的投资情况;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6〕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