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受理机构
和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硕县卫生监督所)
决定机构
和硕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投诉举报电话:0996-5627565
网上投诉渠道: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