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
一、禁止行为界定
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所有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慢特病门诊手册等)应即刻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主体责任
(一)参保人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
参保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积极配合完成医保账户清理工作。
(二)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须严格执行人员身份信息核验制度。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四、终止参保业务办理
需提供死亡人员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提供身份证、银行账户)、死亡、火化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注销证明、代办人身份证件,到和硕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医保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同时办理清退,个人账户清退办结时间不应超过12个工作日(注:若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前绑定了个人账户,请家属及时在新疆医保服务平台上解除绑定)。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容任何形式的侵害。保护医保基金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参保人家属需妥善保管已故亲属的医保凭证,防止被他人冒用。
若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996-5624199、5611151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进,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和硕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