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硕)应急罚〔2023〕13 号 |
处罚名称 |
和硕县宝硕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硕县皎鲁木勒北花岗岩矿露天采矿基建工程未按设计施工案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
违法事实 |
1、宝硕矿业人员名单显示 61 人,实际购买安责险 18 人,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矿山基建现场存在 6 项生产安全一般隐患:一是矿山主要负责人肖鹏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7 月任命);二是高压变压器周围未加装护栏;三是架空线路未设置限高警示标志;四是现场空压机旁配电箱未锁闭,未标明电路图;五是锯片维修区域人员工作平台 边缘未设置围栏防护;六是该矿对于高压、低压变压器、配电箱等带电设备未设置警示标志; 该矿未及时消除以上 6 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宝硕矿业未对工程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考核;4、矿山基建工程未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设计将基建工作面布置在二号矿体开采范围的东部1247.8m、1246.4m 标高处,但实际该矿山在东部和西北部同时存在两个基建工作面施工 ,未按照巴州应急管理局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 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项 |
处罚结果 |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人民币 110000 元(壹拾壹万元整)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硕县宝硕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8日 |
结案日期 |
2023年11月22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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