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主体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对应处罚、许可或其他处理措施 |
| 1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 对和硕县辖区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检查 | 对已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 若检查发现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林草种子,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申请或延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2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 木材厂(林木害虫) 检查 | 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 现场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 |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不合格的,可能采取责令纠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必要时可销毁染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 3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木种苗(花卉)检疫检查 | 从事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的企业、合作社等相关企业和单位 | 现场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规调运的种苗、花卉,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信息标题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 文件编号 |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6-01-26 20:25 |
| 发布机构 | 县林草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字 | 索取号 | 73448398X/2026-00072 |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6年)
来源:县林草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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