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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5-08-11 12:41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1120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应急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1日 点击数:

20256141829分,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硕县阿拉塔格饰面用大理岩矿(以下简称灵硕石材)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4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25615日,和硕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总工会、乌什塔拉乡派员成立和硕县6·1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邀请和硕县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工作要求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案情讨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硕县6·14物体打击事故作业人员未保持安全作业距离,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6月,注册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经济开发区南清水河综合工业园区厂区内;法定代表人:游华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MA79GHUQ53经营范围: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筑用石加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材料销售

2024429日取得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硕县阿拉塔格饰面用大理岩矿采矿许可证,证件号为:C6528002024047150156759。矿区面积0.4848平方公里,开采规模1万立方米/年,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矿种为饰面用石料(大理石)。

(二)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硕县阿拉塔格饰面用大理石岩矿矿建项目,总投资700万元,202457日取得项目备案。202496日取得《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和硕县阿拉塔格饰面用大理岩矿露天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巴非煤项目设施设计审字〔202420号),批复有效期自202496日至2024115日,批准期限为2个月。由于基建未如期完工,2025年向巴州应急管理局申请建设项目延期,经批准同意延期5个月,自202541日起至2025831日止。事故发生前在对矿区内道路进行修整,山顶爆破后4-5米的平台正在平整当中。

(三)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情况

死者黄昌和(男,汉族,系新疆灵硕石材工人,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山皋村堵坪24号)。202563日与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正式入职,当日经过采矿技术员王灿兴(兼任矿长)对其进行了一个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后开始上岗作业,主要工作岗位是使用绳锯切割修整石材荒料。入职后该企业为其参保了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和硕县阿拉塔格饰面用大理岩矿,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直接监管领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319日会同矿山主要负责人及3名专家,一同对该矿进行了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共发现现场一般隐患7条。4月下旬该矿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情况报至县应急管理局,随即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并于56日签字确认批准了该矿的复工验收。并逐级报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审批,519日审批完毕,该矿正式复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614日下午1820分许,装载机驾驶员殷达强在黄昌和的指挥下将一块不规则石材荒料,长1.7米、宽1.67米、高1.42米的石材叉至平行两根长1.5米、宽0.17米的方木上,准备使用绳锯进行切割。在作业过程中,黄昌和未与石材荒料保持安全作业距离,因石材荒料上部大、下部小,且断面不规则,荒料重心不稳突然倾倒,压覆作业人员黄昌和,致使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装载机驾驶员殷达强离开装载机驾驶室,呼喊班组长黄福点,其从距离事故地点南侧20余米外的绳锯操作台处跑过来,随即2人呼喊在平台东北侧边缘作业的大锯操作工黄昌安(系黄昌和的堂弟),黄昌安赶到事故发生点后要求装载机驾驶员殷达强将压覆黄昌和的石材叉开,装载机驾驶员殷达强因情绪紧张不敢操作。但事故地点附近无其他起重机械,在黄昌安强烈恳求并表示愿意承担施救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后,殷达强驾驶装载机在现场黄昌安和黄福点的指挥下将压覆黄昌和的石材荒料掀翻至事故地点北侧。现场黄昌安、黄福点等人观察黄昌和已无生命体征。事故现场电话信号不佳,班组长黄福点跑至一百余米外的边坡上给企业负责人游华斌和其堂哥游康弟打电话报告,黄昌安打电话通知死者黄昌和家属。2100120救护车及医务人员赶到事故现场,确认黄昌和已死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2150分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察;2200分灵硕石材负责人联系车辆于当日2350分将死者送往县殡仪馆。

(三)事故上报情况

游康弟1844分拨打120急救电话,1853分拨打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854分拨打派出所电话报警,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县应急管理局于1946分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至州应急指挥中心。2040分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120急救等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和处理未发生次生事故。

615日,县应急管理局对灵硕石材下发了停止建设的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亡人员情况:黄昌和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洋中镇山皋村堵坪24,系灵硕石材绳锯操作工。事故发生前居住在新疆和硕县灵硕石材矿山宿舍。

(二)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初步计算,和硕县“6·14”物体打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49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和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综合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绳锯操作工黄昌和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过程中未对荒料的稳定性进行确认,保持安全距离,荒料发生侧倾,压覆作业人员,致其当场死亡。

2.间接原因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的作业规程指导性、操作性不强;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的72学时培训时间开展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安全员形同虚设,任命的安全员为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无法在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和硕县6·14物体打击事故因绳锯作业人员在设计基建范围内的L2矿体CK2采坑空地,拟石材荒料进行切割修整时,未保持安全作业距离,未确认荒料摆放稳定性冒险作业,荒料突然倾倒,压覆作业人员,致使其当场死亡。该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有关部门主要问题

和硕县应急管理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基建矿山常态化监管有欠缺,未压实灵硕石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跟进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安全培训措施不力。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黄昌和事故死亡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对石材进行切割修整作业过程中,未保持安全作业距离,未确认荒料摆放稳定性冒险作业此次事故中,黄昌和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新上岗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及时排除绳锯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该企业负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1、第二十八条2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3规定,建议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姓名:游华斌,政治面貌:群众,职务:新疆灵硕石材法人,任职时间:2021630日,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组织新上岗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游华斌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1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游华斌给予行政处罚。

新疆灵硕石材安全管理人员:刘艳(中共党员)、张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绳锯作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3规定刘艳张倩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负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4规定,建议对安全管理人员刘艳、张倩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单位及人员建议由和硕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给予相关政府单位的处理建议

和硕县应急管理局未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未严格要求矿山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矿山隐患,未逐项做好闭环整改,建议和硕县人民政府提醒谈话和硕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

七、整改措施

为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法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排查整改隐患;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设计要求组织矿山建设工作。

(二)和硕县应急管理局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组织矿山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矿山隐患,建立台账,逐项闭环整改;召开矿山领域警示教育大会,通报事故教训,开展安全培训,加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严格监管执法,对矿山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严肃约谈处理。

(三)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人民政府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企业人员流动的掌握,及时掌握外来流动人口情况,和行业监管部门互通数据,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检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新疆灵硕石材开发有限公司6·14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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