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和《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硕县水利局组织开展了和硕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工作,形成了划定成果。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和硕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现对该公告进行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本次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5日。
公开征集意见期间,如对本公告有意见或建议,可按下述联系方式反馈,感谢您对此项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电话:0996-5622343
电子邮箱:1730917123@qq.com
通信地址:和硕县清水河北路746号
附件:和硕县关于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和硕县水利局
2025年11月17日
和硕县关于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和硕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和硕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04387.15公顷,涉及和硕县县直属、乃仁克尔乡。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