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
集体审议程序,制定《和硕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我县现行地表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以2015年为基准年测算,农业供水终端水成本为0.1605元/立方米(含国有水利工程水价0.1494元/立方米、末级渠系维护费0.0111元/立方米)。近年来我县大力推进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八一水库除险加固、新建伯斯阿木水库、三个中型灌区改造及三个引水枢纽除险加固工程相继完工并投入使用,水利设施规模显著扩大,未还债资金及工程款已累计达3.2亿元,其运行维护成本持续攀升,现行水价已难以覆盖农田水利工程实际运维支出,导致部分设施老化失修、管护缺位,制约了地表水用水效率提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定价成本测算目录》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八)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说明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成本监审情况。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本测算,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核定三年农业供水总成本3,636.10万元,年均水量3,183.64万方,单位成本0.38元/方。和硕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部分供水水源采用伯斯阿木水库水源,供水成本中需计入伯斯阿木水库单位水价0.178元/方。和硕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平均水量3,183.64万方,其中采用伯斯阿木水库平均水量为2,081.76万方。因此融合伯斯阿木水库单位水价后的综合单位水价为:0.496元/立方米。
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水价=总水费/总水量
= [(非伯斯阿木水量)×服务中心单位水价 +伯斯阿木水量× (服务中心单位水价+伯斯阿木单位水价)]÷服务中心总水量
= [(3183.64-2,081.76)*0.38+2081.76*(0.38+0.178)]/3,183.64
=0.496元/立方米
(二)拟调整价格情况。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以及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参照成本测算结果,拟定价格调整方案,适用于辖区内农业灌溉用水、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经营用水地表水供水价格,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作物类型、灌溉模式分类执行,具体如下:
方案一
(1)非二轮30年承包土地用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496元/立方米。
(2)二轮30年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防护林、庭院,参照《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规定,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3)工业、建筑业、商业及各类服务业(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等非农经营性取用地表水、供水价格统一参照本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同步执行。
(4)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和硕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行。
3.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 号)要求,水费按照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 50%(含 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 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 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1 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5 倍执行。
方案二
1.分类水价:
(1)非二轮30年承包土地用水:2026年-2028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38元/立方米,2029年-2030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496元/立方米。
(2)二轮30年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防护林、庭院,参照《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规定,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3)工业、建筑业、商业及各类服务业(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等非农经营性取用地表水、供水价格统一参照本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同步执行。
(4)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和硕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行。
3.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 号)要求,水费按照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 50%(含 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 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 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1 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5 倍执行。
四、预期效果
1.非30年承包土地:以亩均用水量600立方米计算,非30年承包土地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至0.496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201.3元。
2.30年二轮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以亩均用水量600立方米计算,30年二轮承包土地、种植粮食作物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0.2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23.7元。
3. 供水企业:以年均供水量3,183.64万方计算(假设非30年承包地供水量占比70%,30年二轮承包地、粮食作物供水量占比30%),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非30年承包土地供水年增加收入747.92万元;30年二轮承包地、粮食作物供水年增加收入37.74万元,供水企业年增加收入785.66万元。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