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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公开征求《和硕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6-05-10 17:39
发布机构 县发改委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关于公开征求《和硕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发改委 作者: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0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准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程序,制定《和硕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69日反馈至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单位地址:和硕县石材大道党政综合楼702

联系人:侯彦玲

联系电话:0996-5622336

邮箱:hsxfgw5627175@163.com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0日

和硕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率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履行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程序,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一、定调价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三)《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定价成本测算目录》

(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八)其他相关文件及规定说明

二、定调价理由

(一)完善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规范供水价格管理,理顺农业供水价格,建立健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范供水单位经营管理。通过调整价格,规范供水单位科学运营管理,强化成本约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确保供水质量和服务的提升。

(三)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现行水价远低于成本测算价格,供水单位长期亏损运行,影响水利工程维护和供水服务质量,亟需调整。

三、定调价方案

(一)成本监审情况。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成本测算,成本监审结论如下:

核定三年农业供水总成本3,636.10万元,年均水量3,183.64万方,单位成本0.38元/方。和硕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部分供水水源采用伯斯阿木水库水源,供水成本中需计入伯斯阿木水库单位水价0.178元/方。和硕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每年平均水量3,183.64万方,其中采用伯斯阿木水库平均水量为2,081.76万方。因此融合伯斯阿木水库单位水价后的综合单位水价为:0.496元/立方米。

农业灌溉用水成本水价=总水费/总水量

= [(非伯斯阿木水量)×服务中心单位水价 +伯斯阿木水量× (服务中心单位水价+伯斯阿木单位水价)]÷服务中心总水量

= [(3183.64-2,081.76)*0.38+2081.76*(0.38+0.178)]/3,183.64

=0.496元/立方米

(二)拟调整价格情况。综合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以及供水企业运营成本等实际情况,参照成本测算结果,拟定价格调整方案,适用于辖区内农业灌溉用水地表水供水价格,严格按照土地性质、作物类型分类执行,具体如下:

方案一

1)非二轮30年承包土地用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496元/立方米。

2)二轮30年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防护林、庭院,参照《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规定,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3)粮食作物(小麦、小米),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减免10%的水费,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18元/立方米。

4)工业、建筑业、商业及各类服务业(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等非农经营性取用地表水、供水价格统一参照本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同步执行。

5)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和硕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行。

3.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 号)要求,水费按照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 50%(含 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 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 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1 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5 倍执行。

方案二

1.分类水价:

1)非二轮30年承包土地用水: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26年-2028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38元/立方米;第二阶段(2029年-2030年),在用水定额内取用地表水灌溉的,供水价格为0.496元/立方米

2)二轮30年承包土地(村集体土地)、防护林、庭院,参照《关于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水厅[2025]38号)文件规定,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2元/立方米。

3)粮食作物(小麦、小米),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文件要求,减免10%的水费,定额内地表水供水价格为0.18元/立方米。

4)工业、建筑业、商业及各类服务业(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等非农经营性取用地表水、供水价格统一参照本县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标准同步执行。

5)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收费标准:按照《和硕县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实行。

3.超定额累进加价: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 号)要求,水费按照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 50%(含 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 倍)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 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1 倍以上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 2.5 倍执行。

(三)价格调整对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的影响

1.30年承包土地

1)方案一:一步到位调整

亩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30年承包土地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至0.496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134.2元。

该方案能够一步到位反映供水成本,但短期内对种植户成本压力较大。

2)方案二:分阶段逐步调整(推荐方案)

第一阶段(2026年-2028年):以亩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30年承包土地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至0.38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87.8元。较方案一减少46.4元,有效缓解了短期内的成本压力。

第二阶段(2029年-2030年):以亩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30年承包土地水价由0.38元/立方米上涨至0.496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46.4元。增幅相对平缓,用水户有充足时间适应和调整种植结构。

2.30年二轮承包土地:以亩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30年二轮承包土地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0.2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15.8元。

3.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亩均用水量400立方米计算,粮食作物(小麦、小米)水价由0.1605元/立方米上涨0.18元/立方米,年水费增加7.8元。

4.供水企业:

1)方案一:一步到位调整

以年均供水量3,183.64万方计算(假设非30年承包地供水量占比70%,30年二轮承包地、粮食作物(小麦、小米)水量各占比15%),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非30年承包土地供水年增加收入747.92万元,30年二轮承包地供水年增加收入18.97万元,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年增加收入9.32万元,供水企业年增加收入776.21万元。

2)方案二:分阶段逐步调整(推荐方案)

以年均供水量3,183.64万方计算(假设非30年承包地供水量占比70%,30年二轮承包地、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量各占比15%)

第一阶段(2026年-2028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非30年承包土地供水年增加收入489.32万元,30年二轮承包地供水年增加收入18.97万元,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年增加收入9.32万元,供水企业年增加收入517.61万元。有效减轻了供水企业的经营压力,有利于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维。

第二阶段(2029年-2030年):价格调整后,供水企业非30年承包土地供水年增加收入258.6万元,30年二轮承包地供水年增加收入18.97万元,粮食作物(小麦、小米)供水年增加收入9.32万元,供水企业年增加收入286.89万元。

随着水价逐步调整到位,供水企业收入缺口逐年收窄,最终实现与成本的合理匹配,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5.综合对比结论

方案二通过分阶段逐步调整的方式,实现了"两兼顾、两有利":

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将价格调整幅度分步消化,避免一次性大幅涨价对农业生产造成冲击;

兼顾供水企业可持续运营:通过逐步调整,最终理顺水价与成本的关系,保障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有利于节约用水:价格信号逐步释放,引导种植户调整用水习惯,促进节水技术推广;

有利于改革平稳推进:缓冲期内各方有充足时间适应调整,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综上,方案二在保障改革目标实现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民生优先、稳步推进的原则,建议作为本次价格调整的优选方案。

四、相关要求

(一)水利工程供水经营单位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供水价格,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业用水水价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政府网站、电视、报纸、融媒体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户宣传水价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价标准、收费依据、用水定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按量计价,水利工程供水经营单位应当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校准,做到按量计价、足额收费,确保计量准确、收费规范。

(三)加强末级渠系维护费管理1.规范末级渠系水价核定机制。末级渠系工程(农渠、毛渠、首部、泵站)成本水价由村级供水服务组织据实测算,按照"四议两公开"或用水户代表会议方式协商定价,报各乡镇、水利局备案后执行。2.规范末级渠系维护费计收使用管理。末级渠系维护费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支出不少于60%,同时建立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透明,杜绝只收费不维护以及农民既缴费又维护的现象发生。

(四)落实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水户用水量的监测和核定,严格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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