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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电采暖等用电价格表(和硕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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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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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
地 区 |
目录销售电价 |
到户电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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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千伏 |
1-10千伏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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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 |
0.475 |
0.465 |
0.39 |
1.目录销售电价与到户电价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统价资金进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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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农村)、昌吉州、吐鲁番市 |
0.533 |
0.533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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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 |
0.455 |
0.445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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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塔城、阿勒泰、博州、哈密、巴州、阿克苏、喀什、克州、和田 |
0.49 |
0.49 |
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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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
地 区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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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昌吉州 |
0.226 |
0.224 |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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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 |
0.206 |
0.204 |
0.2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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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塔城、博州、吐鲁番、哈密、巴州、喀什、克州 |
0.3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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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克拉玛依市 |
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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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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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采暖电价 |
分类 |
执行时间 |
执行价格 |
执行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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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电等居民家庭住宅用户 |
采暖季 |
到户0.22元/千瓦时 |
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
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的分类电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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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采暖季 |
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到户0.39元/千瓦时)。 |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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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用户 |
采暖季 |
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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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劳动密集型企业电价 |
分类 |
执行价格 |
执行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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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劳动密集型企业电价 |
0.38 |
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和南疆四地州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用电,继续执行专项电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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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电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历史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上网环节线损电价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输配电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第三监管周期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243 号)
执行;系统运行费折价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折合度电水平、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折合度电水平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市、奎屯市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0.0021 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02 元/千瓦时。
2. 分时电度用电价格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3〕11 号)文件规定形成。分时电价
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 小时(8:00—11:00,19:00—24:00);平段8 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低谷时段8 小时(4:00—8:00,13:00—17:00)。7 月份的21:00—23:00,1、11、12 月份的19:00—21:00 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5、6、7、8月份14:00-16:00 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执行深谷电价。浮动比例:工商业用电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下浮动75%,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上上浮100%,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代理购电历史偏差电费折价、上网环节线损电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 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6 号),进入电力市场的电采暖用户,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国网和硕县供电公司提供)
202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