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标题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第二周)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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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5-01-09 18:53 |
| 发布机构 |
县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键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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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 |
73448398X/2025-00052 |
巴州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登记台账(和硕县交通运输局)(2025年1月第二周)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9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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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编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执法决定 |
执法主体名称 |
结案日期 |
票据号 |
备注 |
| 1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03号 |
郭利红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
郭利红 |
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轻微免罚的规定。其情形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项一般违法程度,同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高频事项清单》第十一项免予行政处罚情形。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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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巴和硕交执运政〔2025〕0004号 |
张汉云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
张汉云 |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行政处罚。 |
和硕县交通运输局 |
2025-01-09 |
0000874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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