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决定对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公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
(一)县城土地。一等地,总面积18.2454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东至防洪坝、西至国源大道(北经275县道延至吐库二线、南延至北干渠),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二等地,总面积19.9781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和硕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园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金沙滩),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三等地,总面积241.4127平方公里,四至边界为东至国源大道、西至清水河农场24团界、北干渠以北、吐库二线铁路以南,吐库二线铁路以北、水文站以南、东至塔哈其镇界、西至和静界,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二)建制镇。包含塔哈其镇(除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总面积1.8295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曲惠镇,总面积0.2789平方公里,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
(三)工矿区。包含各类产业聚集园区,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征收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和政策解读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负责。
特此公告。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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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硕政规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