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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点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和硕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使税收政策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亟需对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主要依据: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

2.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3. 决策程序:本调整方案已履行县级政府决策程序,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调整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对应税额标准以及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划分为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三大类,并根据地段优劣、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在县城内进一步细分了土地等级:

县城土地

一等地:总面积18.2454平方公里,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二等地:总面积19.9781平方公里,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三等地:总面积241.4127平方公里,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建制镇

  塔哈其镇(不含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总面积1.8295平方公里,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曲惠镇:总面积0.2789平方公里,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

工矿区

包含各类产业聚集园区,以及县城、建制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生产、办公、生活区域用地,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0.9元。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核心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答:此次调整是为了使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更加科学、精准。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已不能完全反映当前不同区域的土地价值和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后,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的调控作用,也能使税负水平与各区域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更加匹配。

2:此次《公告》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调整为县城二等地,将“和硕经济开发区清水河园区、和硕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园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金沙滩)”划入县城二等地征税范围内,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

3:税额标准调整后,对我们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税额标准的调整是综合考量了全县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后,不同区位的税负将更真实地反映其土地级差收益,引导企业更加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资源。请广大纳税人根据新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做好财务预算和纳税申报准备。

4: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式。具体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流程,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的通知或直接向税务部门咨询。

5:对《公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应该找谁咨询?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负责。您在计算应纳税额或进行纳税申报时遇到任何问题,均可向和硕县税务局咨询。

五、政策咨询渠道

   咨询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硕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996-5624013

                              

                     2025年11月20日

关联稿件:

关于调整和硕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