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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调整和硕县客运出租汽车单车运营价格的通知 文件编号 硕政规〔2026〕1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6-03-16 10:29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hszfb-2026-00028

关于调整和硕县客运出租汽车单车运营价格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6日 点击数:


为适应市场变化,合理疏导运价矛盾,促进县域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的有关程序,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对客运出租车运营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客运出租车(不分车型),8时起至24时(不含),起步价为5元,起步公里数为2.2公里,超出2.2公里且不足6公里,运价每车0.2/100米,6公里以上将运价回空费计入,按每车0.3/100米计收;0时至8时(不含),起步价6元,起步公里数为2.2公里,超过2.2公里且不足6公里,运价每车0.22/100米,6公里以上将运价回空费计入,按每车0.34/100米计收起步公里不足2.2公里的,按2.2公里计算,超起步公里,按100米调表计算,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2.出租车免费等候3分钟,超过3分钟后,在等候时间内按0.6元每分钟计收等候费,等候时间结束后按里程区间正常收费。

3.出租车载货、开空调不得收费。

4.不准中途载客和甩客。

二、相关要求

1.由交通运输部门、出租车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新旧运价标准过渡期的衔接,引导驾驶人员做好运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

2.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对出租车不打表、拒载、甩客、绕路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

3.出租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做好对应工作,实行亮照收费,自觉接受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年度审验。

4.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定在指定的车身位置张贴或喷印收费标准(起步价、车公里运价等),并使用巴州质量与计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计价器,实行打表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乱收费现象,请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5.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计价器按新标准执行。

6.出租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执行时间

本次客运出租车运营价格调整自2026416日起正式执行,《关于调整我县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硕发改价费﹝2014168号)同时失效。在执行之日前,仍按原价格标准收费。

             和硕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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