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5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和硕县李红星蔬菜店负责人李红星于2025年5月19日购进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出具编号为:№:A2250054405701009C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本局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的规定,附件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第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
经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药使用不当,施农药后不够时间就采摘,导致农药残留超标。当事人已按照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查进货票据记录、合格证明等材料,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四)复查结果。
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开展自查自纠,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全面排查,并按要求开展进货查验,经过复查,现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